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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 娶外籍新娘陷阱多!?一不小心就成了假老公

2017-04-20 23:44:21 UTC

《 事實概述 》

      A先生透過友人C介紹與大陸籍B小姐相識、交往,交往期間兩人僅能透過網路、電話聯繫情感,雖此,經過半年交往,A先生仍決定與B小姐結婚,並希望B小姐能於結婚後來臺相伴。

    婚後,由於辦理大陸新娘辦理來臺事宜之手續繁雜,一向單純忠厚之A先生擔心僅憑己力無法辦理成功,因此經常向自稱對此方面事務相當熟稔之友人D請教相關事務。雖此,二次申辦仍因B小姐未據實告知A先生,致未通過主管機關面談審查。A先生及B小姐更因此爭吵劇烈,終至離婚。 原以為此事至此已告終結,詎料,某天A先生竟因此遭檢警單位以其為人蛇集團擔任假老公為由起訴…。

《 解決方法 》

  1. A先生涉犯刑事罪責係因檢警單位認定其與大陸女子結婚,係為引進大陸女子在臺從事性交易以為營利,然後刑事犯罪處罰要件除了外觀上可以觀察到的犯罪事實外,首重被告之內心的主觀想法。因此,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上,除確認外觀上已發生的犯罪事實外,也會進一步確認該犯罪事實與被告內心的主觀想法是否具有關聯性。換言之,如果已發生的犯罪事實並非被告內心知悉且了解的,原則上就不能將該犯罪事實怪罪於被告。
  2. 然而,由於每個人的內心主觀想法既然存在內心,就不似外在可觀察到的事實般容易確認,因此實務上經常僅依外在觀察到的事實大致可能是被告知悉且了解的,就認定被告具有主觀犯罪意圖,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無法提出強有力的無罪證明,通常即遭認定有罪。
  3. 惟,我國刑事訴訟法係以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為原則,也就是在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罪時,即應該為無罪判決。且被告原則上並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
  4. 本案發生係因被告與大陸女子結婚,而該名女子不僅與檢警單位所查獲之人蛇集團有關聯,甚至連被告經常諮詢之友人D亦為犯罪集團一份子,因此該婚姻很快就被檢警單位認定是假結婚,被告也當然順理成章地被認為是犯罪集團一份子,由於外觀事實看起是如此,而被告內心到底是不是為了結婚而結婚,旁人又很難認定,因此本案對被告相當不利。
  5. 因此本所於受理本案後,除仍整理被告為結婚支出費用等事實證明被告內心確實是為了娶妻而結婚之證據外,並以兩岸婚姻之常情為例,促使法官反面思考被告之行為與一般正常之婚姻並無二致,且於此同時,更極力主張在沒有積極事證的情況下,被告應受無罪推定保護之原則,於此三方面之主張並行下進行辯護,終為A先生洗刷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