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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出租房屋,租期屆至 – 出租人如何收回房屋?

2017-04-20 23:46:19 UTC

《 事實概述 》

    甲OO(出租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OO(承租人),並訂立定期租賃契約,惟租期屆至乙OO卻藉故不願返還,除表明想續租外,亦只願付租金,不願返還租賃房屋;但甲OO卻不願再續租,甲OO因而向律師請教,該如何收回房屋?

《 解決方法 》

  1. 出租人甲OO在「租賃契約期滿後,切記不可再收租金」,否則雙方關係將會轉為民法第451條(不定期限租賃契約);若轉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甲OO要收回房屋,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各款限制(如出租人須收回自住等),方可收回房屋。
  2. 或有讀者好奇:若租期屆滿後,不可再收租金,那出租人的房屋平白給承租人居住?非也!承租人乙OO繼續居住卻未繳交租金,則甲OO可將押金與租金相抵銷,乙OO仍積欠租金兩期以上,則甲OO可起訴主張乙OO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房屋」(歸還房屋)加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給租金)。
  3. 最後,法院判決甲OO勝訴,若乙OO仍上訴,則甲OO在判決確定前,可供擔保,先予以假執行;若乙OO未上訴,待判決確定,則甲OO可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即乙OO應「返還房屋」加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