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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卡債族新生,欠錢不用還!

2017-04-20 23:45:34 UTC

《 事實概述 》

    做為家庭主婦的A太太因丈夫收入不足已負擔家庭支出,故長期利用信用卡支付孩子學費以及購買生活用品,卻不知不覺間積欠銀行數十萬債務,雖在成為卡債一族後已幡然醒悟,然信用卡利息持續增加同時銀行又不斷催繳,致使A太太憂心忡忡又不堪其擾,為擺脫此一窘境,A太太決定尋求律師協助來重獲新生…

《 解決方法 》

  1. 為使卡債族有重獲新生之機會,立法院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令卡債族得藉由協商、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在卡債族能力得以負擔之條件下處理信用卡債務。A太太在本所協助下,依據前開條例規定先與最大債權人銀行進行協商,惟該銀行認為A太太沒有工作,不符合該銀行協商資格,故退回其協商申請。是以本所開始協助A太太向法院聲請進行清算程序。
  2. 按清算程序係以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等做為清算財團之一部,由管理人取得清算財團管理權並由其將可分配之財產分配於債權人,債務人則喪失前開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故A太太依法進行前開程序,由本所協助匯整陳報資料後,將其名下土地全數拍賣,並將拍賣所得分配於各債權銀行,使各債權銀行之債務因此有15.5265%獲償後,清算程序因此終結。
  3. 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後,原則上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此即為免責裁定,例外者應為不免責裁定,即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A太太在取得清算程序終結裁定後,本所遂向法院請求下達免責裁定,惟債權銀行等紛紛表示A太太有為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等不免責事由,認為A太太不應免責,然A太太所為之奢侈浪費行為係在聲請清算2年前所發生,而之所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事實稍有出入係因打零工取得之報酬未有資料可做憑依,而收入金額低於生活所需費用,取得時間亦不固定,故漏未列入,此遺漏實屬人之常情,情節輕微,衡諸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本件應為免責裁定,法院採納此一看法,認定A太太未有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之事由,故下達免責裁定,A太太自此脫離卡債一族行列,剩餘債務無須清償,開始重獲新生!
  4. 本所自受委任伊始即本於專業知識競敬業業為A太太爭取權益,縱使債權銀行態度並不友善,本件仍在本所努力及雙方積極配合下取得此一喜人成績,故,做為卡債一族無須驚慌,只要選對律師並積極配合,相信同樣會有光明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