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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2車涉競速闖燈撞死騎士 法官「超速非飆車」輕判

2020-08-18 03:39:14 UTC

『立勤小學堂』

怎麼算『競速』而有公共危險,怎麼樣不算,很難界定,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有一定的規定,但在本案中兩個人夜間在道路上超速,或許因為案件已經賠償被害人,法官採取比較寬鬆的認定方式,讓被告比較有意願跟被害人和解,也是用心良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所稱二輛以上之汽車(按包括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參照)「在道路上競駛」者,只須:(1)參與者知悉其已共同加入他人之行為;(2)其加入行為係出於本身之意願;(3)其加入行為對違反秩序行為之實現有貢獻。但不需要所有共同加入該行為者彼此間互相皆已知悉。申言之,行為人僅需於行為時對於「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共同為競駛之行為有認識,且對於所實施該競駛之行為之構成要件有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即屬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要件,並不要求彼此間(車隊內成員)須互相認識,或事先有合意方得處罰


『東森新聞』2車涉競速闖燈撞死騎士 法官「超速非飆車」輕判

感謝記者黃子鳳採訪報導

新北市樹林車站附近,19歲騎士綠燈直行卻被闖紅燈車輛撞死,檢方認定,因為52歲的肇事駕駛與後方65歲的吳姓駕駛在競速才釀禍,將兩人依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起訴,刑度7年以上,但法官卻認為兩車只是超速,改依過失致死罪輕判,一人緩刑,一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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