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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對婚姻不忠必須達到與他人通姦之程度才會裁判離婚?

2017-04-20 23:41:54 UTC

《 事實概述 》

    A先生與B小姐相戀10年後結婚,婚後不到半年A先生就被公司外派到大陸,一開始A先生和B小姐感情仍然很好,雖然相隔兩地,但每天都會以電話、視訊互訴情衷,2、3個月後,兩個人聯繫、通話的次數開始下降,A先生要不就是推說網路連線有問題,要不就是忘了隨身攜帶電話,最後B小姐甚至根本完全找不到A先生。後來B小姐從她每個月幫A先生處理的帳單明細中發現,A先生在每次放假回臺期間,都打了大量的國際簡訊或電話和大陸那邊聯絡,詢問A先生後,A先生不僅不承認,反而惱羞成怒地說B小姐強勢、霸道,要求離婚,談了幾次,B小姐都不肯,A先生急欲解決婚姻關係,竟然惡人先告狀,以B小姐盜領他帳戶的錢及破壞他的名譽為藉口向法院訴請離婚,面對這一切,由於造成雙方婚姻破裂的主因在大陸,B小姐根本無從取得直接證據,證明A先先與他人交往之事實,而A先生赴大陸前,曾託付提款卡給B小姐代他處理他個人的帳單,及家庭生活費用,因此B小姐自A先生帳戶提領現金是事實,事發近半年後,B小姐希望A先生回家,所以B小姐向A先生任職公司提出請求先生調回台灣,A先生認為B小姐刻意擾亂A先生之工作,因此A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之時,B小姐幾乎完全處於挨打的地位,所以,無助的B小姐向本所提出協助。

《 解決方法 》

  1. 民法1052條關於裁判離婚的事由,除了第1項第1款到第10款的事由外,還有第2項,婚姻已達難以維持時,亦得請求離婚,但此條僅限於無責任的一方才可提出。
  2. 由於婚姻事件於訴訟前,大多已經歷長時間的各種協調、爭論、甚至在這期間為了挽回婚姻,雙方都會做出各種出於善意,卻可能會被評價為負面的行為。本所受B小姐委託時,離事發之初已有一年半之久,期間雙方已歷經許多的爭吵,B小姐甚至為了挽回婚姻,曾寫信給A先生公司,希望公司可以把A先生調回臺灣,而由於A先生和B小姐婚前本即協定家庭生活費用是由A先生付貸款、B小姐付其他家用,因此即使雙方已經陷入爭吵,B小姐仍自行由A先生託付的帳戶裡提款繳付貸款,表面上看起來,A先生之所以提出離婚,似乎就如他所聲稱,是B小姐的作為讓他受不了,所以B小姐是有錯的一方。
  3. 然而,本所受理B小姐委任後,即將各項事由發生之時序表列給法院,並將A先生與大陸女子頻繁聯繫之電話紀錄以數據詳列給法院,使法院得以知悉各項事實發生的先後順序,了解A先生對婚姻不忠在前。嗣後更為B小姐提出反訴離婚,請求A先生就B小姐之精神損害為賠償。A先生雖然聲稱只是打打電話根本不算不忠,且於歷次言詞辯論庭期中,對我方主張之事實,提出各種理由說明,惟矛盾百出,終致法院認為A先生與大陸女子之關係已超乎正常同事情誼,才是破壞婚姻之有責的一方,判其敗訴並應對B小姐為賠償。
  4. 所以,婚姻不忠並非必達於有與他人通姦之事實,配偶才得以據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只要婚姻有重大的破裂,法院即可能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