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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台中男深夜唱歌擾鄰 遭法院判「強制搬離」

2022-12-04 02:15:16 UTC

『立勤小學堂』

法律保障買到房子居住的住戶所有權,但如果這住戶影響到其他鄰居太深,導致其他人的住戶所有權被影響到難以居住,法律不得不做出取捨,保護大家的所有權,犧牲這個人的所有權。

但畢竟要犧牲一個人的所有權,一定是要經過很慎重的程序,而且也是不得不的選擇,才能夠犧牲這個人的所有權。

 

『鏡新聞』台中男深夜唱歌擾鄰 遭法院判「強制搬離」

記者|賴心怡、陳聖易、賴文忠

台中一名男子去年5月搬入一處社區大樓後,常在深夜大聲播放音樂、或是唱歌,導致左鄰右舍被吵到無法休息,13個月內就檢舉高達43次,不過他卻不改善。最後管委會忍無可忍,開會投票,由於89人中,高達86票都同意男子搬離,於是也向法院提告。法官審理後,判他必須得搬離社區。

台中這處社區一樓店面鐵門深鎖,白天看起來只是一間普通茶行,不過到了深夜,卻搖身一變,成了私人招待所,除了出入複雜外,還有噪音不斷傳出,讓住戶實在不堪其擾。附近住戶:「你半夜一兩點,然後發出蹦蹦蹦的聲音,正常人就覺得會很不舒服。」社區主委(變音處理):「好像也滿晚的,因為我們有個大群組,就說怎麼會有音樂聲這麼大聲,後來才開始慢慢知道有這些事情發生。」

主委控訴,自從郭姓男子在去年5月搬進社區後,一到深夜,住戶全都飽受噪音所苦,光是13個月,就檢舉43次,但是對方卻依舊不肯改善,最後管委會忍無可忍,才向法院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深夜吵鬧、屢勸不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他必須得搬離社區。

根據了解,管委會開會時共有89人出席,其中86人都同意要郭姓男子搬離,惡鄰條款看似能有效解決糾紛,不過其實還得符合4種狀況。記者賴心怡:「社區大樓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有重大違法違規,並且經過勸導後3個月內沒有改善,還得由管委會開會討論表決過半後才能成立,律師也表示門檻其實相當高。」

律師劉韋廷:「其實要能夠動用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的惡鄰條款,在台灣是非常少見的,所以必須經過非常審慎的法律程序,最後再透過法院判決才能夠驅離他。」所幸公權力介入後,判決結果出爐,將還給住戶寧靜家園,未來能夠安穩,睡個好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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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