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影帝誤撈海膽,法律不會演戲】
【影帝誤撈海膽,法律不會演戲】
李康生誤闖九孔池「撈海膽」一事,雖然他說是「美麗的誤會」,也與池主和解、成了朋友,甚至捐錢作公益,聽起來像是一段充滿人情味的和解故事。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件事並不只是誤會一場。
首先要釐清的是:竊盜罪(刑法第320條)是「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
意思是:即使被害人原諒了、和解了、變朋友了,檢察官還是有職權起訴的義務,因為這涉及「公秩序」。
不過,像這種「無意犯錯、事後真誠道歉且賠償和解,涉犯金額又小」的案件,檢察官確實可以用考慮給予「緩起訴處分」
讓李康生不需進入法院程序,但可能要接受公益捐款、義務勞務等條件。
這既是法律的彈性,也是制度的溫度。但我們不能忽略一個核心訊息:
「不知道」不能當作免責的理由,尤其是在他人財產範圍內行為,還是會觸法。
就像誤闖別人家的後院摘果子,不管水果多甜,只要不是你的,就不能拿。
這也是一個提醒: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小錯誤」,在法律上可能構成犯罪。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前謹慎。
最後,還是要說
李康生願意認錯、道歉、和解,展現出一個公眾人物該有的風範。
但也希望大家記得:法律不能用「誤會」來免責,善意也不代表無責。
#李康生#劉韋廷律師#中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