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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我掏出的是50元,你拿走的卻是我下一次幫助別人的勇氣。」

2026-10-15 01:44:31 UTC

「我掏出的是50元,你拿走的卻是我下一次幫助別人的勇氣。」 如果有一天,我在路上遇到一個人,滿臉著急地跟我說:「不好意思,我的車沒油了,可以借我50元加油嗎?」 我想,我很可能會掏錢。 誰沒有遇過困難?誰沒有忘記帶錢、需要別人拉自己一把的時候? 但如果後來我才發現,他每天都在「沒油」,每天都在「沒帶錢」,每天都有人替他的故事買單…… 我會生氣。 讓我生氣的,是我真心想幫忙的那一刻,在對方眼裡,竟然只是一個「又成功了」的瞬間。 這次接受中時新聞網採訪,談到雙北的「借錢哥」,報導說,有騎士已經是第9度遇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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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93萬元的愛馬仕包,滴到三滴紅酒,就要賠93萬元嗎?】

2026-10-13 14:44:56 UTC

一頓高級燒肉,最後最貴的可能不是餐費,而是三滴紅酒! 最近富錦樹旗下餐廳與消費者,因為一個價值93萬元的愛馬仕包包,引發賠償爭議。 消費者主張,服務人員不慎將紅酒滴到包包上,造成污損,餐廳原本承諾負責,事後卻未妥善處理。 但餐廳也公開監視器畫面及錄音,表示消費者離開包廂的三分鐘內,並沒有服務人員進入倒酒,因此對污損原因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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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管想管事,卻管成職場霸凌?】

2026-10-12 14:42:59 UTC

「某某有憂鬱症,大家要好好對待他。」 這句話聽起來像是在關心同事,卻可能成為另一種傷害。 員工的病情、就醫及健康狀況,本來就是非常私密的資訊。尤其這些資料如果來自公司掌握的請假證明、病歷或醫療文件,更不能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任意向其他同仁揭露。 即使內容是真的,也不代表可以在辦公室公開播送。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員工的配偶突然跑到公司理論,主管一氣之下,召集大家公開批評: 「家裡的事情自己處理好,不要影響大家工作。」 主管的目的,或許只是想維持公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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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官可以嚴厲問案,但不能靠威脅讓人認罪。

2026-10-07 13:17:48 UTC

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被告時,對被告咆哮、怒罵,甚至以威脅、利誘、恐嚇等方式,希望被告按照檢察官期待的方向回答,這就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的紅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而且不只有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也明確規定: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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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想跟李多慧當鄰居,就來找我買房。」

2026-10-06 08:16:22 UTC

「想跟李多慧當鄰居,就來找我買房。」 這句話乍看只是房仲的行銷話術,但問題是,如果因為這句話,加上銷售的房屋資訊,就足以讓大家知道李多慧究竟住在哪一個社區,那恐怕就不只是行銷創意,而是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的問題。 根據鏡新聞報導,日前有房仲以「想跟多慧變成鄰居歡迎找我」作為賣房宣傳,引發不少網友質疑,認為這等於拿李多慧的私人生活及住處作為銷售噱頭。李多慧的經紀公司也表示,相關內容並未經過本人或公司的同意,並呼籲大家不要再轉傳或猜測她的住處資訊。 我認為,這件事真正的法律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直接把「完整門牌地址」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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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定要殺3個人以上,才能判死刑嗎?」

2026-10-05 14:33:47 UTC

「一定要殺3個人以上,才能判死刑嗎?」 最近新北地院一起案件引發很大的爭議。 謝姓男子在土城街頭先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接著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一審最後判處兩個無期徒刑,沒有判死刑。 更引發討論的是,判決書曝光後,裡面有段這樣記載 【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倘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蓋若謂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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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華爾街女神母女殺姑姑,就可以多分一點遺產嗎?

2026-10-03 02:19:02 UTC

「華爾街女神」陳莉婷與母親胡青青的案件,最近又因為殺人未遂等案引發討論。 根據法院判決資料,被害人陳淑昭與胡青青、陳莉婷之間,確實曾經有「共同繼承不動產」的關係。後來雙方因為財產發生嚴重糾紛,甚至演變成殺人未遂案件。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胡青青與陳莉婷因金錢糾紛,預謀殺害陳淑昭,並在她住處以鐵鎚等物攻擊,所幸鄰居及時發現報警,陳淑昭才倖免於死。母女一、二審均被判殺人未遂罪有期徒刑8年,目前案件仍在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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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2026-10-01 15:37:13 UTC

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新北林口一名社區保全遭多名住戶指控性騷擾,有住戶表示遭到肢體碰觸,甚至還有7歲女童被環抱。目前案件已經由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偵辦。 當然,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我們不能直接認定這名保全有罪。 但這個案件卻讓我注意到一個更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什麼樣的前科,不能當保全? 依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曾經犯下殺人、強盜、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原則上可能構成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資格,但如果犯上面的罪,但最終判緩刑,一樣不會喪失保全資格。 問題來了。 如果今天行為構成的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它並沒有被直接列在《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的特定犯罪名單裡。 換句話說,如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最後判刑沒有超過6個月,仍然能繼續擔任保全。 這就出現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制度問題。 保全不是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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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車禍和解書寫了「含強制險」,就不能再申請強制險了嗎?

2026-10-01 15:26:51 UTC

很多人看到和解書上寫「含強制責任險」,會以為代表被害人把強制險的權利一起放棄了。 但實務上,寫「含不含強制險」,主要是在確認一件事: 雙方談好的和解金額,到底有沒有把強制險算進去。 例如雙方和解30萬元,而且約定「含強制險」。 如果強制險最後理賠3萬元,肇事者原則上再補27萬元,加起來就是30萬元。 如果強制險理賠5萬元,肇事者再補25萬元,加起來還是30萬元。 但如果和解書寫的是「30萬元,不含強制險」,情況就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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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孩子犯錯,可以教;但把孩子掛上「畜生」兩個字遊街,這不叫管教。》

2026-09-29 03:51:27 UTC

孩子犯錯,可以教。但在孩子胸前掛上「畜生」兩個字,帶她上街遊行,這不叫管教。 昨天下午,新北三重。一名國中女孩赤著腳,胸前掛著紙板,上面寫著她的名字,還有「小偷」「畜生」。她被要求往人多的地方走,至少經過兩間超商和一座公園,家人跟在後面一路拿手機錄影。 目擊者說,女孩神情恍惚,臉頰和手臂上看得到疑似傷痕。後來超商店員和路人看不下去,上前制止,女孩才把牌子拿下來。 警方循線找到她家,發現44歲的父親身上本來就有一張保護令,依法將他逮捕,以涉嫌違反保護令罪移送新北地檢署,並建請聲押。社工也已經把孩子安置。 真正讓我難以接受的,是這個孩子其實早就被看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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