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所 | 桃園所 | 台中辦公室 | 高雄所 | 廈門所 | 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 | 香港所(司徒維新律師行) | 廣東達方律師事務所 | 泰國所Avanta & Co Company Limited |

【民事】「她這樣對小孩,難道還不算霸凌嗎?」

2026-07-13 07:15:09 UTC

「她這樣對小孩,難道還不算霸凌嗎?」

台南一名國小女童指控校護多次刁難。

遺失視力檢查單時遭到責備;
受傷要擦藥,卻被要求先念出藥品名稱及成分;
施打疫苗時,女童也因害怕而不敢進行。

家長認為孩子因此受到身心傷害,向校方與護理師求償30萬餘元。

但法院最後認定,不構成法律上的校園霸凌,家長敗訴確定。

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

問題在於,法律上的「霸凌」,不是只要說話不客氣、管理方式不適當,或者讓孩子感到恐懼,就一定成立。

法院通常還會檢視:

一、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
二、是否有故意排擠、欺負或貶抑的意圖
三、是否已經形成敵意的學習環境
四、行為與學生的身心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法院認為,校護可能確實有溝通不當、行政疏失,甚至違反公務紀律的問題。

但「行政上有錯」,並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霸凌成立」。

本案還有另一個重要問題:時效。

部分事件發生後,家長超過兩年才提起民事訴訟及國家賠償請求,法院因此認定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

所以遇到校園爭議,除了保存對話、錄音、就醫紀錄及申訴文件,也必須及早確認法律程序與時效。

你認為法律對校園霸凌的認定標準,應該嚴格一點,還是更重視孩子的主觀感受?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

#校園霸凌 #師生關係 #國家賠償 #兒童權益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