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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定要殺3個人以上,才能判死刑嗎?」

2026-10-05 14:33:47 UTC

「一定要殺3個人以上,才能判死刑嗎?」

最近新北地院一起案件引發很大的爭議。

謝姓男子在土城街頭先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接著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一審最後判處兩個無期徒刑,沒有判死刑。

更引發討論的是,判決書曝光後,裡面有段這樣記載

【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倘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蓋若謂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法院認為,單從殺害人數來看,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

但問題來了。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確實大幅提高判處死刑的門檻,要求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死刑。

可是憲法法庭並沒有規定:

「殺1人不能判死刑。」
「殺2人不能判死刑。」
「一定要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刑。」

憲判8號要求法院綜合判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的結果、危害程度,以及犯罪手段是否特別殘酷等因素,而不是單純用一個固定的死亡人數,直接畫出死刑的界線。

因此,如果把「殺害多人」進一步解釋成「至少必須殺害3人」,等於在憲法法庭原本設定的死刑條件之外,又增加了一個「3人門檻」。

這是不是憲判8號真正的意思,我認為非常值得討論。

因為一旦這樣的解釋成為判決先例,未來即使有人故意、殘酷地殺害兩個人,也可能因為「沒有達到3人」而先被排除在死刑之外。

憲法法庭要求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沒有問題。

但「慎重適用死刑」,與「自行增加憲法法庭沒有規定的條件」,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死刑可以有非常高的門檻,但這個門檻究竟是什麼,仍然應該忠於憲法法庭判決本身,而不是再由個別法院增加一條「至少3條人命」的標準。

這也恐怕會成為本案未來上訴時,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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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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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判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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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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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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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