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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官可以嚴厲問案,但不能靠威脅讓人認罪。

2026-10-07 13:17:48 UTC

檢察官可以嚴厲問案,但不能靠威脅讓人認罪。

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被告時,對被告咆哮、怒罵,甚至以威脅、利誘、恐嚇等方式,希望被告按照檢察官期待的方向回答,這就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的紅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而且不只有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也明確規定: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甚至法務部所訂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規定得更具體:

訊問或詢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的態度,不但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連「笑謔及怒罵」都應該摒除。

所以,檢察官不是只要沒有動手,就可以用任何方式問案。

如果訊問的方式已經涉及脅迫、利誘、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除了可能涉及違反檢察官職務規範及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時,也可能進一步面臨評鑑甚至懲戒程序。

更重要的是,這還會直接影響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如果被告的自白是因為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取得,這樣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也就是說,刑事偵查的目的雖然是追查真相,但「怎麼得到這個答案」一樣重要。

那如果民眾真的碰到這樣的檢察官,可以怎麼辦?

第一,可以向該檢察官所屬地檢署的檢察長提出陳情,具體說明偵訊的時間、地點、檢察官說了什麼,以及認為哪些言詞涉及威脅、怒罵或其他不當訊問。

第二,可以向上級檢察署提出陳情。

第三,如果認為情節嚴重,也可以向法務部陳情,反映檢察官可能存在的違失情形。

而且現在偵訊原則上都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有錄影。所以如果真的發生爭議,最重要的是把時間、案件、檢察官的具體言詞記清楚,並儘速要求保全相關偵訊錄音、錄影資料。

司法可以有威嚴,但威嚴不是威脅。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更應該遵守程序,因為真正值得信任的司法,不只是要追求正確的結果,也必須用正確的方法取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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