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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我忍不住了,可以主張『緊急大便權』嗎?」

2026-07-16 13:39:49 UTC

「我忍不住了,可以主張『緊急大便權』嗎?」

日前,新竹有一名女子,深夜進入一棟大樓,搭電梯來到日語補習班門口。她疑似真的忍不住,竟然直接在門口就地解放,結束後沒有清理,就這樣離開現場。

看到這則新聞,大家除了替補習班老闆感到崩潰,也會忍不住想問:

 

人有三急,法律上有沒有一種「緊急大便權」?

 

答案是,法律裡當然沒有「緊急大便權」這五個字。不過,如果真的碰到突發腹瀉,已經到完全控制不了、再忍可能傷害身體的程度,刑法上確實可能往「緊急避難」的方向討論。

簡單來說,就是人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更嚴重的危險,不得已做出原本可能違法的事情,法律有時候可以給予體諒。

但「緊急大便權」不是本人宣布就成立。

不能只要說一句:

「法官,我那時候真的很急。」

就可以自動取得一張「到處都能上」的通行證。

法院還是會看,她當時到底是真的突然身體不舒服,還是只是臨時想找地方解決;到底已經急到完全無法控制,還是其實仍有其他處理方法。

至於她深夜進入大樓,會不會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建築物罪的問題,也要看大樓當時是否開放、是否設有門禁,以及她是怎麼進去的。

但就算最後認為她沒有構成侵入住宅或侵入建築物,甚至真的因為情況太緊急而不處罰,也不代表整件事情就可以當作沒有發生。

因為補習班門口是真的被污染了。

別人還是要拿水沖、清潔、消毒、除臭,嚴重一點還可能污染地毯、木地板或其他設備。大樓管委會、補習班或實際負擔費用的人,可以要求她賠償合理的清潔費、消毒費及修復費。

法律可以體諒你忍不住,但不能要求別人免費幫你收拾。

而且,在大樓或補習班門口隨地便溺,也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7款禁止「隨地便溺」的規定,依同法第50條,可能被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這件事情可能出現一個很有趣的法律結果:

刑事上,也許可以討論是不是情況緊急;
行政上,仍可能因為隨地便溺而被開罰;
民事上,該付的清潔費、消毒費,還是跑不掉。

「緊急大便權」或許可以解釋你為什麼這麼做,卻不是一張「大完就走、誰都不能找我」的免責金牌。

人有三急,法律也有溫度。

但是有溫度,不代表清潔阿姨就應該含淚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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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