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一律不能上銬?這不是保障人權,是把風險丟給第一線警察》
2026-06-07 16:20:55 UTC
最近有政黨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除了討論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之外,另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就是修正第98條,主張「訊問不得拘束身體」。 白話說,就是未來檢察官訊問、警察詢問被告時,原則上不能對被告上手銬、腳鐐或其他戒具。 這件事聽起來好像是在保障人權。 但如果修法文字沒有留下例外空間,我認為會變成另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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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政黨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除了討論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之外,另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就是修正第98條,主張「訊問不得拘束身體」。 白話說,就是未來檢察官訊問、警察詢問被告時,原則上不能對被告上手銬、腳鐐或其他戒具。 這件事聽起來好像是在保障人權。 但如果修法文字沒有留下例外空間,我認為會變成另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READ MORE2026-05-26 15:32:55 UTC
大家還記得今年1月,那位剛從政大畢業、正在當替代役的優秀年輕人,酒後搭計程車卻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上慘遭丟包,最後被後面4輛車連續輾斃的悲劇嗎? 今天(5/26)這案子首度開庭了!新聞媒體在現場直擊,這個林姓司機到了法庭居然還在滿口謊言、推卸責任。他不但不敢公開審理,被法官用「人民有知的權利」當庭打臉,更惡劣的是,他竟然拒絕承認「遺棄致死罪」,只厚著臉皮承認輕罪的「過失致死」! 他甚至大言不慚地辯稱:「在路肩下車跟他的死沒有直接關聯。」
READ MORE2026-05-26 15:11:40 UTC
最近外籍移工請領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的議題,引發不少討論。 有人質疑,如果外籍移工用假的死亡證明、假的親屬關係資料,甚至重複申請家屬死亡喪葬補助,到底有沒有刑責? 答案是,有。
READ MORE2026-05-26 14:35:51 UTC
當律師最大的成就感,從來不是打贏一場官司而已。 而是看著一個原本非常緊張、無助,甚至連呼吸都急促的當事人走進會議室,在幾個小時後,慢慢冷靜下來,眼神穩了、心也定了,最後帶著踏實的表情離開。 很多當事人,都是人生第一次遇到這樣的風暴。 有人第一次收到警察通知書。 有人第一次被告。 有人第一次面對家人離世後的爭產。 有人第一次遭遇背叛、詐騙、網路攻擊,甚至是人生幾乎撐不下去的打擊。 對他們來說,那是一場快要把人生吞沒的巨浪。 但對律師而言,我們是不斷經歷別人的人生。
READ MORE2026-05-25 16:48:12 UTC
去給人方便,竟然換來無情背叛和刑事判決。日前新北市淡水區爆出一起讓人看傻眼的交通執法糾紛。一名駕駛因闖紅燈且未繫安全帶被警方攔下,但他卻苦苦哀求,不斷向員警哭窮表示自己沒錢繳罰單。員警一時心軟想幫忙,沒想到這份體貼與善意,最後卻換來最無情的打擊。 根據新聞報導,該名員警在面對駕駛的哀求時,因一時同情,竟然將原本總計高達 6,900 元的罰單,當場改開成僅需 500 元的「行人違規過馬路」。原本以為是幫了對方一把,不料該名駕駛事後竟拿著單據去舉發警察開假單,直接反咬員警一口,害得員警最終被送辦判刑。 這種利用別人的同情心,事後又反咬一口的惡劣行為,真的讓人感到不齒與憤怒。但在法界人士眼裡看來,員警這次的教訓也敲響了警鐘,執行公權力一旦離開了法律紅線,受傷的往往是自己。
READ MORE2026-05-25 16:28:15 UTC
去知名餐廳慶生,竟然換來滿肚子火和驚嚇。日前台北市大直樂群三路的一間餐廳,爆出一起疑似偷拍的消費糾紛。兩位年輕女生在用餐時,發現鄰桌的張姓男子不斷用手機朝她們的方向拍攝。女客警覺不對勁,立刻向餐廳經理求助,沒想到店家的處理態度,反而引發了更大的輿論風暴。 根據當事人控訴,在向餐廳經理反映並堅持報警後,該名經理竟然立刻跑去通知張男,讓張男有機會提前翻看、甚至刪除手機內的照片。更誇張的是,經理在過程中還多次以「報警可能涉及誣告」等言語施壓,試圖讓被害人打退堂鼓。
READ MORE2026-05-25 16:09:46 UTC
最近網路和新聞爆出一段讓人看傻眼的影片。 在新北市的橋樑上,警方正在機車道上進行酒測攔檢,結果有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拍到,前方一輛雙載機車眼看躲不掉,竟然在距離臨檢點不遠處突然驟停,乘客與駕駛以極度熟練的速度「當場交換座位」,隨後假裝沒事騎過去,還真的當場通過了酒測。 影片一出,網友紛紛砲轟:「動作這麼熟練,應該不是第一次吧?」 這種看似瞞天過海的「神操作」,在網路引發熱烈討論。很多人可能會覺得: 反正當下警察沒發現,走掉了就沒事? 反正最後吹氣的人沒超標,就代表沒違法? 只要沒被當場抓到,事後能拿我怎麼樣?
READ MORE2026-05-25 15:34:06 UTC
很多租屋族一到租約快到期,就開始擔心:「房東會不會漲價?會不會叫我搬走?」 但你知道嗎,台灣法律其實提供了租客一個很有力的保護機制,關鍵就在「不定期租約」這四個字。 根據民法第451條,租約到期後,如果你繼續住、繼續繳房租,房東也繼續收,沒有明確表示反對,這份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成「不定期租約」。 這時候重點來了:根據土地法第100條,不定期租約下的房東,想要收回房子,必須符合法定的特定事由才行,例如:房東要自住、要重建,或者房客有違約情形。光是「我想換租客」或「我想漲租」,並不構成合法趕人的理由。
READ MORE2026-05-24 16:11:35 UTC
花22元叫外送,竟然中了統一發票一千萬元。 這種劇情,聽起來像是財神爺親自按門鈴。 但最後結果卻是,獎金領不到,打官司也敗訴。 很多人第一個反應可能是: 「都已經中獎了,為什麼不能領?」 這個案子的關鍵,其實不是他沒有中獎,而是他沒有完成領獎程序。
READ MORE2026-05-24 15:44:48 UTC
一個被害人遇到疑似被偷拍、被侵害的事件,第一時間最需要的,不是被質疑,不是被恐嚇,更不是被要求「不要把事情鬧大」。 她最需要的是被保護、被協助、被帶去報案。 但如果店家不但沒有協助被害人報警,反而用「你這樣可能會有誣告問題」來恫嚇被害人,讓被害人不敢報案、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這件事情就已經不只是服務態度很差而已。 這恐怕已經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因為報案,是人民依法可以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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