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 Headquarter | Taoyuan | Taichung | Kaohsiung | Xiamen | Jin Mao PRC Lawyers (Shanghai) | Manila | GUANGDONG | 泰國所Avanta & Co Company Limited |

【民事】《砍她四十刀的是公公,繼承她遺產的是丈夫》

2026-07-29 03:30:00 UTC

《砍她四十刀的是公公,繼承她遺產的是丈夫》

新北中和,一名34歲女子,頸部被砍約40刀,致命的那一刀長達15公分,頭頸幾乎分離。動刀的是她66歲的公公,用的是20公分的水果刀和生魚片刀。

公公訊後被檢方依殺人、毀損屍體等罪聲請收押禁見獲准。到這裡,多數人會覺得,兇手落網,這件事有了交代。

但法律上真正會拿到她遺產的人,不是那個被關起來的公公,是她那個還沒離婚的丈夫。

她生前的日子是這樣的。雖然和公婆分開住,但要上班,只能把四歲女兒交給公婆帶。下班,再騎車去接孩子。閨蜜說,她的丈夫長期外遇;公公沒工作卻常伸手要錢;她晚下班會被質疑是不是外遇,公公甚至跑到她公司堵人。那天傍晚,她去接女兒,在樓梯間和公公起了爭執,倒在四十刀之下。

一個外遇、把育兒和照顧公婆全推給妻子的丈夫,為什麼還能繼承她。

很多人以為,只要一個人夠糟,法律就會剝奪他的繼承權。這是誤會。

民法第1145條把喪失繼承權切成三種。第一種是血手原則,故意把被繼承人殺死的人,繼承權當然喪失。但這一條擋的是動刀的那隻手。動刀的是公公,不是丈夫。除非日後查出丈夫和公公有共謀,否則這一條套不到他身上。外遇不是殺人。

真正有機會用得上的,是第1145條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而且「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這一款有兩道門,缺一不可。長期外遇加上精神折磨,或許能敲開第一道門。但第二道門是「她生前有沒有親口說過,不讓他繼承」。

她被砍四十刀當場死亡。她沒有機會說。

法律不會把「向閨蜜哭訴丈夫外遇」自動翻譯成「我剝奪他的繼承權」。這兩件事,在法院眼裡是兩回事。她來不及留下遺囑,來不及錄音,來不及對任何人明確交代這句話,於是那道門就關著。門關著,丈夫就繼承。

擋得住那把刀的血手原則,擋不住這個沒動刀的丈夫。不是因為法律覺得他無辜,是因為法律等的是「她說了沒有」,而她已經不能說了。

繼承編這幾年正在大修,728日立法院才三讀刪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第1145條也有修正版本在路上。但修來修去,第5款的核心還是那三個字:她表示。對一個在樓梯間被砍死、連一句話都留不下的人,這三個字,就是最遠的距離。

如果你也曾想過「我的財產不該給某個人」,別只放在心裡,別只對朋友抱怨。寫下來,用遺囑寫下來。因為法律保護的從來不是你心裡想的,是你留得下來的。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繼承 #遺囑 #民法1145 #喪失繼承權 #家事法 #遺產 #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