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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孩子犯錯,可以教;但把孩子掛上「畜生」兩個字遊街,這不叫管教。》

2026-09-29 03:51:27 UTC

《孩子犯錯,可以教;但把孩子掛上「畜生」兩個字遊街,這不叫管教。》

孩子犯錯,可以教。但在孩子胸前掛上「畜生」兩個字,帶她上街遊行,這不叫管教。

昨天下午,新北三重。一名國中女孩赤著腳,胸前掛著紙板,上面寫著她的名字,還有「小偷」「畜生」。她被要求往人多的地方走,至少經過兩間超商和一座公園,家人跟在後面一路拿手機錄影。

目擊者說,女孩神情恍惚,臉頰和手臂上看得到疑似傷痕。後來超商店員和路人看不下去,上前制止,女孩才把牌子拿下來。

警方循線找到她家,發現44歲的父親身上本來就有一張保護令,依法將他逮捕,以涉嫌違反保護令罪移送新北地檢署,並建請聲押。社工也已經把孩子安置。

真正讓我難以接受的,是這個孩子其實早就被看見過。

2025年6月底,家防中心接過這個家庭的不當管教通報。新北市政府依職權替孩子聲請了保護令,法院也命父親接受12週的認知輔導教育。

這12週的課,他今年已經上完了。

所以我想問一個問題:什麼叫做「管教」?

孩子就算真的犯了錯,父母當然可以教。可以要她道歉、要她賠償、要她承擔後果。

可是把「小偷」「畜生」掛在一個13歲孩子的胸前,讓她赤腳走進人群,再從頭拍到尾,我看不出這能教會她什麼。

她記住的,恐怕不會是「我做錯了什麼事」,而是「我是一個沒有價值的人」。

這才是我最擔心的。

父母有管教權,但孩子的尊嚴不屬於父母。

一、法律怎麼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明文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違反的人,依第97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如果具體行為已經到了對未滿18歲的人施以凌虐,或用其他方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刑法》第286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女孩身上的傷從哪裡來,應該交給檢警調查,不能只憑幾張照片就下定論。

二、請不要再轉傳那些照片

現在網路上流傳不少當時的照片和影片。如果畫面裡還看得到女孩的名字、臉孔,或其他能認出她是誰的資訊,拜託不要再轉傳了。

《兒少法》第69條規定,遭受身心虐待的兒少,媒體不得揭露能識別她身分的資訊;媒體以外的任何人,也不得用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

我們想救這個孩子,就別讓她在網路上再被示眾第二次。

三、課上完了,風險不一定就消失了

這不是說認知輔導沒有用。而是兒少保護不能只看「課有沒有上完」,更要看這個家的風險有沒有真的降下來,孩子是不是真的安全。

保護令也不是一張夾在卷宗裡的紙。

一個孩子已經被通報過,法院也核發過保護令,我們就更該確保她不必等到下一次有人把照片貼上網、全台灣都看見了,才又被救出來一次。

管教是為了讓孩子變好,不是讓孩子覺得自己連做人都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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