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慣老闆的一張職前同意書,竟把護理師變免費勞工?
慣老闆的一張職前同意書,竟把護理師變免費勞工?
診所可以考核你,但不能把薪水考核掉!勞基法不是吃素的!
一張「職前訓練同意書」,可以讓診所不用給薪水嗎?
如果真的可以,那以後所有老闆都學會了。
第一天上班,叫你簽職前訓練。
第二天排你工作,叫你服務病人。
第三天說你還沒通過考核,所以沒有薪水、沒有勞健保、沒有勞退。
這不是訓練,這比較像是把法律拿去做魔術表演。
台北大直一間知名診所遭前護理師控訴,當初約定月薪只有2萬2000元,已經低於最低工資,診所還要求簽下「職前訓練同意書」,上面寫著訓練期間不是正式員工、不投勞健保、沒有訓練津貼。
問題是,法律看的不是文件標題,而是工作事實。
如果護理師只是坐在旁邊聽課、觀摩,沒有實際提供勞務,診所當然可以主張這只是訓練。
但如果護理師已經依照診所排班,接受指揮監督,實際負責抽血、打針、操作心電圖、整理病歷、管理藥品,這就不是單純受訓,而是實際在工作。
只要有受僱、受指揮監督、提供勞務,雇主就不能用一張同意書,把勞工變成免費人力。
試用期不是免費期。
訓練期不是免薪期。
考核期更不是讓老闆事後說「你沒通過,所以前面都不用給錢」的免責金牌。
考核可以決定未來要不要繼續聘用,但不能否定已經發生的工資請求。
更重要的是,勞基法是最低保障,不是員工簽名就能放棄的東西。低於最低工資的約定、排除勞健保的安排、把實際工作包裝成訓練的做法,都可能有法律問題。
對年輕護理師來說,最可怕的不是工作辛苦,而是剛踏入職場,就被一張看似正常的文件,騙走了自己的薪水與尊嚴。
暑假到了,很多學生、社會新鮮人開始找工作。
請記得一句話:
可以接受訓練,但不要接受免費工作。
可以接受考核,但不要接受薪水被沒收。
老闆可以挑員工,但不能挑法律。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也保護每一個認真工作、卻不該被當成免費勞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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