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沙鹿情殺17歲少年奪命 律師揭「免死金牌」真相
【沙鹿情殺17歲少年奪命 律師揭「免死金牌」真相】
A:你有看到昨天沙鹿那個新聞嗎?17歲少年竟然把女友殺了!手段超兇殘。
B:有啊,我嚇到。可是更誇張的是,他因為未成年,最後判決不可能判死刑耶。
A:蛤?殺人還不能判死?這合理嗎?
B:因為《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理由是「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還有教化的機會」。
A:可是差一天生日就有差?今天17歲殺人不能判死,明天滿18歲殺人就能判死,這不會太荒謬嗎?
B:這就是社會爭議的地方啊。法律是要給少年一個重生的機會,但遇到這種惡性案件,大家就會覺得保護過頭。
A:唉…這種事真的讓人心裡很不平衡。
B:對啊,所以才會有人呼籲修法。
【法律分析】
《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也就是說,即便手段兇殘、即便造成死亡結果,只要行為人犯罪時未滿18歲,法院最終判決時,最高只能判處有期徒刑,不能判死,也不能判無期。
這背後的立法理由,是基於「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仍有教化可能」,因此法律特別保留空間,讓少年能在服刑後有機會重返社會。
【合理嗎?】
有人會覺得不合理:「難道17歲殺人和18歲殺人,只差一天,就能天壤之別?」這確實是現行制度的矛盾點。國內外也都有類似爭議:少年犯應該以「教化」為主,還是該對重大惡性案件「加重刑罰」?
在台灣,修法聲音不斷,但至今仍維持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是否該修法?我認為值得社會繼續辯論,但同時我們也要謹慎思考:
- 如果全面放寬,可能導致少年犯被「絕對定罪」,失去矯正的機會。
- 如果不修,類似案件每次發生,社會都會陷入憤怒與不安,質疑制度漏洞。
「法律在守護弱勢,也在挑戰社會的底線。」
未成年殺人不能判死,這真的是保護?還是漏洞?是否該修法?值得我們好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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