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剴剴案定讞:虐死孩子,25年後就可能重獲自由?】
【剴剴案定讞:虐死孩子,25年後就可能重獲自由?】
剴剴案已經走到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正式定讞。
保母姊姊維持無期徒刑,妹妹則判處有期徒刑18年。
然而,這個案件真正令人遺憾的地方,不只是判了幾年,而是法院最後如何認定她們的行為。
檢察官曾經主張,這並不只是一件「凌虐兒童致死」的案件。
面對一名年幼、完全無力反抗的孩子,長期施以暴力、虐待,眼看孩子的身體與生命狀況持續惡化,卻仍然沒有停止,也沒有送醫救治,這可能不只是過失或凌虐致死,而是故意殺人。
換句話說,行為人即使沒有直接說出「我要殺死他」,但如果明知孩子可能因此死亡,仍然放任死亡結果發生,就可能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
檢察官因此主張,保母姊姊不應只以凌虐兒童致死罪處罰,甚至應判處死刑。
但很可惜,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直到最高法院,最終都沒有採納故意殺人的主張,仍將本案認定為凌虐兒童致死,並維持姊姊無期徒刑、妹妹18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這個法律評價的差異,影響非常重大。
無期徒刑並不代表一定要在監獄裡度過一生。依現行制度,無期徒刑受刑人服刑滿一定期間後,可能具備申請假釋的資格。也就是說,保母姊姊未來服刑滿25年後,仍可能提出假釋申請。
妹妹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原則上服刑超過二分之一後,也可能具備申請假釋的資格,最快大約在服刑9年後提出申請。
當然,具備申請資格不等於一定會獲准假釋,仍須審查犯後態度、教化情形、再犯風險與社會安全等因素。
但對許多民眾而言,真正難以接受的問題仍然是:
一個孩子遭受如此漫長而殘酷的虐待,最後失去生命;加害人卻仍有可能在數十年後,甚至十年左右,重新回到社會。
法律必須遵守罪刑法定與證據法則,不能只憑社會憤怒判刑。
但法律也必須回答一個問題:
當一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讓孩子死亡,卻仍然持續凌虐、拒絕救助,這真的只是一個「凌虐致死」的案件,而不是故意殺人嗎?
剴剴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
但這個判決留給社會的疑問,恐怕不會因為案件定讞,就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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