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把藥放進女工讀生的水壺,真的只是在「測試藥效」?】
2026-09-05 08:06:16 UTC
新北市淡水一名女大學生在藥局擔任藥師助理,8月26日晚間飲用私人水壺內的水時,發現水呈現白色混濁並帶有苦味,隨後出現頭暈、心跳加速、意識模糊等症狀,返家後甚至一度「斷片」。 女學生於8月28日攜帶水壺報案。警方初步檢驗,水中呈現苯二氮平類藥物陽性反應;調閱監視器後,也發現藥局陳姓負責人曾經開啟水壺並有投放物品的動作。 陳姓負責人否認投入的是管制藥物,卻承認曾將所謂「過期藥品」放進水壺,辯稱只是為了測試藥效或開玩笑。目前案件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確切藥物成分及濃度仍待正式鑑驗。 我看到這個案件,第一個疑問就是: 如果真的只是測試藥效,為什麼不是用專業儀器或正常程序測試? 為什麼測試的容器,偏偏是女工讀生的私人水壺? 為什麼事前沒有告知,也沒有取得她的同意? 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把另一個毫不知情的人,當成測試藥效的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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