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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刑事】檢察官可以嚴厲問案,但不能靠威脅讓人認罪。

2026-10-07 13:17:48 UTC

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被告時,對被告咆哮、怒罵,甚至以威脅、利誘、恐嚇等方式,希望被告按照檢察官期待的方向回答,這就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的紅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而且不只有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也明確規定: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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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想跟李多慧當鄰居,就來找我買房。」

2026-10-06 08:16:22 UTC

「想跟李多慧當鄰居,就來找我買房。」 這句話乍看只是房仲的行銷話術,但問題是,如果因為這句話,加上銷售的房屋資訊,就足以讓大家知道李多慧究竟住在哪一個社區,那恐怕就不只是行銷創意,而是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的問題。 根據鏡新聞報導,日前有房仲以「想跟多慧變成鄰居歡迎找我」作為賣房宣傳,引發不少網友質疑,認為這等於拿李多慧的私人生活及住處作為銷售噱頭。李多慧的經紀公司也表示,相關內容並未經過本人或公司的同意,並呼籲大家不要再轉傳或猜測她的住處資訊。 我認為,這件事真正的法律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直接把「完整門牌地址」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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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定要殺3個人以上,才能判死刑嗎?」

2026-10-05 14:33:47 UTC

「一定要殺3個人以上,才能判死刑嗎?」 最近新北地院一起案件引發很大的爭議。 謝姓男子在土城街頭先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接著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一審最後判處兩個無期徒刑,沒有判死刑。 更引發討論的是,判決書曝光後,裡面有段這樣記載 【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倘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蓋若謂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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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華爾街女神母女殺姑姑,就可以多分一點遺產嗎?

2026-10-03 02:19:02 UTC

「華爾街女神」陳莉婷與母親胡青青的案件,最近又因為殺人未遂等案引發討論。 根據法院判決資料,被害人陳淑昭與胡青青、陳莉婷之間,確實曾經有「共同繼承不動產」的關係。後來雙方因為財產發生嚴重糾紛,甚至演變成殺人未遂案件。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胡青青與陳莉婷因金錢糾紛,預謀殺害陳淑昭,並在她住處以鐵鎚等物攻擊,所幸鄰居及時發現報警,陳淑昭才倖免於死。母女一、二審均被判殺人未遂罪有期徒刑8年,目前案件仍在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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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2026-10-01 15:37:13 UTC

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新北林口一名社區保全遭多名住戶指控性騷擾,有住戶表示遭到肢體碰觸,甚至還有7歲女童被環抱。目前案件已經由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偵辦。 當然,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我們不能直接認定這名保全有罪。 但這個案件卻讓我注意到一個更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什麼樣的前科,不能當保全? 依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曾經犯下殺人、強盜、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原則上可能構成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資格,但如果犯上面的罪,但最終判緩刑,一樣不會喪失保全資格。 問題來了。 如果今天行為構成的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它並沒有被直接列在《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的特定犯罪名單裡。 換句話說,如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最後判刑沒有超過6個月,仍然能繼續擔任保全。 這就出現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制度問題。 保全不是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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