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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刑事】【懷疑飲料遭人下藥,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2026-09-05 08:22:30 UTC

如果喝完飲料突然頭暈、心跳加速、四肢無力、意識模糊,千萬不要只是回家睡覺,也不要讓可疑的人載你回家。 請立即做這五件事: ①到安全且有人可以協助的地方,聯絡110、119、113或可信任的親友。 ②保留飲料、水壺、瓶蓋、吸管及杯底粉末,不要倒掉、清洗或再次飲用,儘快交給警方送驗。 ③立即前往醫院,清楚告訴醫護人員「我懷疑遭人下藥」,請求驗血及驗尿。許多藥物代謝很快,拖得越久越可能驗不到。 ④保留LINE對話、通話、定位、叫車紀錄、消費紀錄及身體不適的照片或影片,並儘快請警方調取監視器。 ⑤如果懷疑曾遭到性侵或身體接觸,先不要洗澡、刷牙或清洗衣物。換下的衣服應分別放進乾淨紙袋,再交給醫院或警方採證。 先保命、再驗傷、最後完整保留證據。 因為當藥物逐漸代謝、監視器遭到覆寫後,再合理的懷疑,也可能陷入沒有證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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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年薪312萬也保不住!一句「有人喜歡超薄、有人喜歡螢光」,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

2026-09-05 08:07:57 UTC

#年薪312萬也保不住!一句「有人喜歡超薄、有人喜歡螢光」,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 很多喜歡在職場開黃腔的人,總認為: 「我只是開玩笑,又沒有碰她。」 「我又不是針對某個人說。」 「大家都是成年人,有必要這麼敏感嗎?」 但這一次,法院直接畫出了職場黃腔的界線。 根據新聞報導,渣打銀行一名前資深副總裁,在員工教育訓練中,為了示範客戶溝通技巧,播放一段販售保險套的影片。 影片中除了談到「保險套」、「高潮」,還出現這段話: 「有人喜歡常規的,有人喜歡超薄,有人喜歡那種螢光的。」 課程結束後,有4名學員匿名檢舉性騷擾。公司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將這名年薪312萬元的資深副總裁解僱。 他不服公司決定,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請求公司繼續支付薪資。 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套雖然也可以作為商品行銷或製造的討論題材,但這名主管在課程中刻意詳述: 「有人喜歡常規的,有人喜歡超薄,有人喜歡那種螢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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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藥放進女工讀生的水壺,真的只是在「測試藥效」?】

2026-09-05 08:06:16 UTC

新北市淡水一名女大學生在藥局擔任藥師助理,8月26日晚間飲用私人水壺內的水時,發現水呈現白色混濁並帶有苦味,隨後出現頭暈、心跳加速、意識模糊等症狀,返家後甚至一度「斷片」。 女學生於8月28日攜帶水壺報案。警方初步檢驗,水中呈現苯二氮平類藥物陽性反應;調閱監視器後,也發現藥局陳姓負責人曾經開啟水壺並有投放物品的動作。 陳姓負責人否認投入的是管制藥物,卻承認曾將所謂「過期藥品」放進水壺,辯稱只是為了測試藥效或開玩笑。目前案件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確切藥物成分及濃度仍待正式鑑驗。 我看到這個案件,第一個疑問就是: 如果真的只是測試藥效,為什麼不是用專業儀器或正常程序測試? 為什麼測試的容器,偏偏是女工讀生的私人水壺? 為什麼事前沒有告知,也沒有取得她的同意? 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把另一個毫不知情的人,當成測試藥效的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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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郭書瑤撕掉一張公告,可能換來一張刑事傳票;公開一段監視器畫面,也可能讓管委會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2026-09-05 08:05:21 UTC

郭書瑤遭指控積欠管理費、堆放大量包裹,甚至取下、撕毀社區公告。後來她不滿監視器畫面出現在媒體上,反告管委會副主委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罪。 最近北檢作出不起訴處分,但這件事並不代表「監視器畫面可以隨便公開」,而是因為檢察官認為,副主委調閱畫面是為了查明公告消失的原因、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而且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副主委把畫面交給媒體。至於妨害秘密罪部分,則是在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並不是法院認定公開監視器畫面一定合法。 這件事情有兩個法律重點,值得所有住戶及管委會注意。 ① 公告不是想撕就撕 管委會製作並張貼的公告,仍然是屬於管委會或全體住戶的物品。 如果有人故意將公告撕破、揉爛或破壞到無法繼續使用,並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仍須由管委會或有告訴權的人依法提出告訴。 不過,如果只是把公告從資料夾抽出或暫時取下,公告本身並未毀損,也沒有失去效用,就不一定成立毀損罪,仍要依實際行為及證據判斷。 實務上,如果這類案件到了我們手上,站在管委會立場,第一步就是保全原公告、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資料,再評估是否提出毀損告訴。 ② 監視器是為了管理,不是為了公審 社區基於維護安全、確認公共設施受損或處理住戶爭議而調閱監視器,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目的。 但是,「有權調閱」不代表「有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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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女員工迷昏,真的只是開玩笑嗎?】

2026-09-05 08:03:55 UTC

藥師把不明藥物放進女員工的水壺,如果目的是讓她昏睡、失去反抗能力,再趁機性侵,可能構成「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這個罪的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雖然可以減輕,仍然是非常嚴重的犯罪。 但「下藥」不會自動等於「性侵未遂」,檢察官還要證明兩件事: ①下藥時就具有性侵意圖 ②行為已經進入性侵犯罪的實行階段 哪些證據可能證明他的真正目的? 藥物的種類與濃度、下藥時間是否接近打烊、現場是否只剩兩人、女學生頭暈後他為什麼不叫救護車,反而提出要載她回家,以及過去有無不當碰觸、性暗示、手機搜尋與通訊紀錄。 一句「開玩笑」不是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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