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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行政】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2026-10-01 15:37:13 UTC

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新北林口一名社區保全遭多名住戶指控性騷擾,有住戶表示遭到肢體碰觸,甚至還有7歲女童被環抱。目前案件已經由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偵辦。 當然,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我們不能直接認定這名保全有罪。 但這個案件卻讓我注意到一個更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什麼樣的前科,不能當保全? 依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曾經犯下殺人、強盜、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原則上可能構成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資格,但如果犯上面的罪,但最終判緩刑,一樣不會喪失保全資格。 問題來了。 如果今天行為構成的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它並沒有被直接列在《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的特定犯罪名單裡。 換句話說,如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最後判刑沒有超過6個月,仍然能繼續擔任保全。 這就出現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制度問題。 保全不是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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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車禍和解書寫了「含強制險」,就不能再申請強制險了嗎?

2026-10-01 15:26:51 UTC

很多人看到和解書上寫「含強制責任險」,會以為代表被害人把強制險的權利一起放棄了。 但實務上,寫「含不含強制險」,主要是在確認一件事: 雙方談好的和解金額,到底有沒有把強制險算進去。 例如雙方和解30萬元,而且約定「含強制險」。 如果強制險最後理賠3萬元,肇事者原則上再補27萬元,加起來就是30萬元。 如果強制險理賠5萬元,肇事者再補25萬元,加起來還是30萬元。 但如果和解書寫的是「30萬元,不含強制險」,情況就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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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孩子犯錯,可以教;但把孩子掛上「畜生」兩個字遊街,這不叫管教。》

2026-09-29 03:51:27 UTC

孩子犯錯,可以教。但在孩子胸前掛上「畜生」兩個字,帶她上街遊行,這不叫管教。 昨天下午,新北三重。一名國中女孩赤著腳,胸前掛著紙板,上面寫著她的名字,還有「小偷」「畜生」。她被要求往人多的地方走,至少經過兩間超商和一座公園,家人跟在後面一路拿手機錄影。 目擊者說,女孩神情恍惚,臉頰和手臂上看得到疑似傷痕。後來超商店員和路人看不下去,上前制止,女孩才把牌子拿下來。 警方循線找到她家,發現44歲的父親身上本來就有一張保護令,依法將他逮捕,以涉嫌違反保護令罪移送新北地檢署,並建請聲押。社工也已經把孩子安置。 真正讓我難以接受的,是這個孩子其實早就被看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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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候選人的照片,可以修到連本人都認不出來嗎?

2026-09-26 02:37:14 UTC

現在AI修圖越來越厲害,競選看板上的照片,跟候選人本人差很多,已經不算稀奇。 但法律上要分成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候選人拿自己的照片,再利用AI或修圖軟體,把自己修得更年輕、更漂亮,甚至修到大家一時之間認不出來。 只要原本確實是本人的照片,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競選照片不能過度美化」,也沒有規定候選人的照片一定要跟本人相似到什麼程度。 所以,單純把自己的照片修得不像自己,目前原則上並沒有一個直接的處罰規定。 但第二種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如果候選人拿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照片,而是拿哥哥、姐姐、朋友,甚至其他人的照片,放在自己的競選看板上,讓選民誤以為照片裡的人就是候選人本人,這就不只是「修圖」的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如果為了讓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影或其他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而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最重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明明知道照片中的人不是自己,卻故意把它當成自己的競選照片散布,讓選民誤認照片中的人就是候選人本人,在符合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確實有進一步涉及選罷法第104條的可能。 所以,「把自己修得不像自己」跟「直接拿別人的臉說是自己」,法律上其實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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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真的把這個14歲孩子關起來,一切就天下太平了嗎?》

2026-09-26 02:33:27 UTC

一個14歲的國三生,拿起剪刀刺向17歲學長的頸部,讓對方一度失去生命跡象。 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憤怒。 為什麼少年可以減刑? 為什麼犯案以後跑去自首?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不是太保護孩子? 是不是應該把刑罰再加重? 這些憤怒,我完全可以理解。 而且我要先說,我不是要替這名傷人的孩子說話,也不是認為因為他只有14歲,所以就應該原諒他。 他做了什麼,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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