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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最卑鄙測速?其實不是距離問題,是「警告牌」有沒有跟上⟫

2026-01-26 15:00:03 UTC

最卑鄙測速?其實不是距離問題,是「警告牌」有沒有跟上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nr5HPsBsp_Y


最近很多人轉傳這則新聞:
車子剛通過宜蘭石城段的定點測速照相機,駕駛人看到警告牌、乖乖減速,小心通過。
結果一過照相機,油門才剛踩下去,立刻被後方的雷射槍掃到,又多一張罰單。

警方的做法是:
在「定點測速照相機後方」,再設一組移動測速(雷射測速)。
不少駕駛氣到說,這根本是「最卑鄙測速」。

但這件事,真的違法嗎?

先講結論
在定點測速照相機後方設置移動測速,本身不違法。
真正該被檢驗的,不是距離,而是「警告標誌有沒有依法設置」。

關鍵法規在這裡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已經寫得非常清楚: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必須在一百公尺到三百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

重點來了
這個規定,講的是「測速取締執法路段」,
不是只限於「固定式」測速照相機也包括「移動式」測速照相機。

也就是說
只要警方在某一段路上,用任何科學儀器取締超速
不論是固定式
不論是移動式
不論是雷射測速
原則上,都應該在該測速點前方,依法設置警告標誌。

問題出在哪
很多用路人看到的是:
定點測速照相機前有警告牌
通過之後,過了一段距離
卻在沒有任何「新警告牌」的情況下,被後方的移動測速取締

如果移動測速的位置
已經超出原本警告牌所對應的一百到三百公尺範圍

(如果是在一百到三百公尺範圍內,你大概也因為看到固定測速減速了)


那麼法律上就會產生一個非常實際的疑問:
這一個「新的測速取締點」,有沒有獨立設置警告標誌?

這也是為什麼
民眾會覺得不是在「維護交通安全」,
而是在「利用心理落差取締」。

講白一點
法律允許測速
法律也要求事前告知
但不能只告知一個點,卻實際取締兩個點。

給用路人的重點提醒
如果真的收到這類罰單,與其吵「太卑鄙」,不如冷靜看三件事:
移動測速的位置,距離最近的警告牌有多遠
該警告牌是否仍落在法定的一百到三百公尺範圍內
告發單是否能清楚特定是哪一個測速點、哪一次行為

這才是有沒有申訴空間的關鍵。

不是所有你不爽的測速都違法
但也不是所有警方的測速,都可以不用守規則。

標準如果只要求用路人遵守
卻不要求執法單位遵守
那問題就不只是「卑不卑鄙」,而是制度本身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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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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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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