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酒駕撞死人還怪被害人站在車道?國民法官最不會買單的,就是這種犯後態度⟫
⟪酒駕撞死人還怪被害人站在車道?國民法官最不會買單的,就是這種犯後態度⟫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48Cc8qzazhk
歌手邱軍酒駕撞死計程車司機,造成一死一傷,案件進入國民法官審理後,檢察官揭露的內容讓人看了更難接受。
依照媒體報導,邱軍不只是酒後開車,不只是撞死人後離開現場,後續還被指稱一開始否認喝酒、企圖處理車輛證據,甚至在對話中暗示被害人站在車道上也有問題。這起案件發生於2024年12月27日凌晨,檢方起訴指出,邱軍酒後駕車撞上在車道旁的計程車司機,造成一名司機死亡、一名司機受傷,肇事後離開現場。媒體也報導,本案由基隆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這裡真正讓人憤怒的,不只是酒駕本身。
而是撞死人以後,第一時間不是救人,不是面對,不是承擔,而是想著如何脫身、如何解釋、如何把責任往被害人身上推。
法律上,酒駕致死本來就不是單純的交通事故。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若又有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對於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也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但真正影響量刑的,往往不只在於法條寫幾年。
法院會看的是,這個人犯罪之後到底有沒有悔意。
有沒有停下來救人。
有沒有主動報警。
有沒有承認錯誤。
有沒有跟家屬和解。
有沒有把責任往死者身上推。
尤其這個案件是國民法官案件,國民法官不是只看冷冰冰的卷宗,他們也會用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去感受這件事。
一個喝了酒還開車的人,撞死人後逃離現場,後續又被指稱否認喝酒、處理車輛證據,甚至還主張被害人自己站在車道上也有過失。這種辯解在法律攻防上或許可以提出,但在國民法官的心裡,可能只會形成一個更強烈的印象:
你到現在,還在想辦法把責任推出去。
刑事審判不是不能主張被害人也有過失。被告當然有防禦權,律師也可以替被告提出法律上有利的主張。
但是酒駕致死案件最殘酷的地方在於,被害人已經不能替自己說話。
如果被告在法庭上給人的感覺不是懊悔,而是計算;不是承擔,而是卸責;不是面對死者家屬的痛苦,而是想辦法降低自己的責任,那麼這樣的犯後態度,反而可能成為量刑上非常不利的因素。
酒駕最可怕的地方,不是喝酒的人不知道酒駕危險。
而是很多人明明知道危險,還是賭自己不會出事。
一旦出事,毀掉的不是一台車,也不是一次演藝生涯。
而是一個家庭的人生。
唱的是運轉人生,撞碎的卻是別人的人生。
法律最後會怎麼判,當然要由法院依照證據認定。
但至少這個案件再次提醒所有人:
喝酒之後不要開車,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律底線。
撞到人之後不要逃,這不是公關選擇,是人性底線。
犯錯之後不要再推責任,因為有時候壓垮量刑的,不只是犯罪本身,而是犯後那副「我還想把自己撇乾淨」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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