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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我活不下去了,就可以把孩子一起殺死嗎?⟫

2026-07-27 01:34:25 UTC

我活不下去了,就可以把孩子一起殺死嗎?

每次看到父母帶著孩子一起輕生的新聞,我都非常難過,也非常生氣。

因為父母可以覺得自己的人生走不下去了,卻不能替孩子決定死亡。

今年131日凌晨,台中市西區發生一起令人心碎的人倫悲劇。

一名30歲母親情緒低落,深夜打電話向好友訴苦,甚至說出:

「我想帶孩子一起走。」

好友苦勸一個多小時,仍然不放心,一面報警,一面趕到她的住處。

房門打開時,8歲與3歲的兩名男童已倒臥床上,口吐白沫、嘴唇發紫,失去呼吸心跳。兩名孩子緊急送醫,最後仍然不治。

檢警調查後認為,這名母親涉嫌先讓孩子服用不明藥物,待兩人陷入昏迷後,再分別以捂悶方式,使兩名孩子窒息死亡。

台中地檢署完成解剖、採樣及化驗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以及對未滿7歲之人犯殺人罪等罪嫌起訴,全案將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看到這樣的案件,我可以理解,一個人可能正承受精神疾病、經濟困難、感情挫折,甚至覺得自己已經撐不下去。

但我無法接受的是:

父母自己過得不好,就把孩子的生命,也當成自己生命的一部分,一起結束。

孩子不是父母的所有物。

父母也許會告訴自己:

「我走了以後,孩子沒有人照顧。」

「我帶他一起走,是不想讓他繼續受苦。」

但這只是父母單方面的想法。

孩子沒有選擇死亡。

孩子也沒有同意任何人替他結束人生。

而且,除了殺害孩子,明明還有很多方法。

真的無力照顧,可以向社會局求助,可以請國家安置,可以聯絡其他家人,也可以把孩子交給願意照顧他的親友。

不管是交給國家、社會,還是親友,都比父母親手把孩子「帶走」更好。

只要孩子還活著,他就有機會長大。

他可能遇到願意幫助他的人,也可能活出父母此刻完全想像不到的人生。

所以我始終認為,所謂「帶孩子一起走」,不是愛,也不是保護。

那是父母用自己的絕望,替孩子作出一個孩子永遠無法反悔的決定。

而且,這不只是一個錯誤決定,更是一個違法行為。

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涉及兩名孩子,也可能分別成立殺人罪,再由法院處理數罪併罰。

當然,被告的精神狀態,是法院必須調查的重點。

如果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可能影響刑事責任。

但情緒低落、生活辛苦、想要輕生,並不當然代表可以免除刑責。

我也想提醒大家,我們過去或許曾有一種錯誤觀念:

孩子是我生的,所以我可以決定他的一切。

不對。

孩子一出生,就是一個獨立的人。

他有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權利,也有自己還沒開始的人生。

父母可以決定向誰求助,卻不能替孩子決定死亡。

當身邊的人說出「我想帶孩子一起走」,也不要只把它當成一句氣話,更不要只勸他「想開一點」。

這可能已經是孩子面臨立即危險的警訊。

應該立即報警、聯絡醫療或社政單位,並先設法讓孩子離開危險環境。

父母真的撐不下去時,可以把孩子交給國家、交給社會、交給親友。

但千萬不要替孩子結束人生。

因為父母眼前看不到希望,不代表孩子的未來沒有希望。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案件仍待法院審理,最終責任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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