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新北林口一名社區保全遭多名住戶指控性騷擾,有住戶表示遭到肢體碰觸,甚至還有7歲女童被環抱。目前案件已經由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偵辦。
當然,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我們不能直接認定這名保全有罪。
但這個案件卻讓我注意到一個更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什麼樣的前科,不能當保全?
依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曾經犯下殺人、強盜、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原則上可能構成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資格,但如果犯上面的罪,但最終判緩刑,一樣不會喪失保全資格。
問題來了。
如果今天行為構成的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它並沒有被直接列在《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的特定犯罪名單裡。
換句話說,如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最後判刑沒有超過6個月,仍然能繼續擔任保全。
這就出現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制度問題。
保全不是一般工作。
保全每天可能掌握住戶什麼時間回家、誰獨自在家、門禁如何進出,甚至可以接觸老人、婦女以及兒童。
住戶把門禁交給保全,其實交出去的不只是一把鑰匙,而是一部分的人身安全與生活隱私。
因此,我認為真正需要討論的,不只是這一個案件最後判多重,而是現行保全人員的資格規範,是否真的足以回應現在社區安全的需求?
尤其涉及性騷擾、性犯罪或對兒少的不當接觸時,究竟應該只看最後判了幾個月、有沒有緩刑,還是應該另外建立更嚴格的適任性審查?
刑罰可以給人重新開始的機會。
但是讓一個人重新開始,不代表所有具有高度信賴關係的工作,都不需要重新評估他的適任性。
這才是這個新聞背後,真正值得我們檢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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