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他不是失控,是選擇衝撞】
【他不是失控,是選擇衝撞】
今年5月19日,新北三峽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車禍,一名叫余文正的駕駛,在短短幾十秒內,以時速104公里暴衝400公尺,撞死3人、撞傷12人,最後車撞上分隔島,他自己也當場死亡。
大家一開始以為他是不是突然身體不適?還是車子失控?
但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不是!
他能打方向盤、會閃車,還違規左轉、闖紅燈、一路沒煞車。
這不是「來不及反應」或「技術太爛」,這是他「知道可能會撞死人,卻還是照做」的行為。
這就是法律上說的:「不確定故意殺人」。
什麼叫「不確定故意殺人」?
簡單來說,就是:
「我雖然不是一定要殺人,但我明知道這樣做很有可能會死人,我也不管了、照做了。」
用生活例子來說
就像你在市區開車,明知道前面有很多人、是學校下課時間,但你還是硬是用時速破百衝過去。你不是喝醉、不是昏倒,你知道這麼做會出事,會撞到人,甚至撞死人,卻選擇照樣踩油門不煞車。
這不是意外,是一種「我知道風險,但我不在乎,任由他發生也無所謂」的危險選擇。
為什麼不判刑?
因為這名駕駛死亡了。根據法律,人死了就不能再被起訴、也不能判刑。所以檢察官雖然認定他犯下了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但只能「不起訴處分」結案。
真相終於水落石出。這不是失控的意外,是一次對生命的草率與輕忽。
但無論真相多麼清楚,對失去親人的家庭來說,那個「再也回不來的人」,卻成了永遠的遺憾。
#中視新聞#不確定殺人故意#三峽重大車禍#劉韋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