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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校園割頸案二審判決:當制度只保護加害人,被害者只能自己承受】

2026-01-31 08:44:44 UTC

校園割頸案二審判決結果,高檢署決定提起上訴。 但比起「還會不會再審一次」,我更在意的是: 為什麼每一次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留下來的,總是被害者家屬的憤怒與無力? 受害者家屬痛斥《少事法》是惡法,很多人聽到這句話,第一反應是反射性防衛:「法律本來就是要教化少年。」 但如果真的把制度攤開來看,問題其實沒有那麼簡單。 在現行少事法架構下,我們幾乎把所有制度重量,都放在「保護加害少年」這一端。 不公開身分、不揭露資料、不透明審理,一切都是為了避免少年被標籤化。 可問題是,被害者及其家屬呢? 實務上,被害者的個資、生活狀況、家庭背景,卻往往因為訴訟、媒體報導而被一層層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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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不是只有司機要賠:這起 Bolt 丟包案,真正的戰場其實在「民事連帶賠償」】

2026-01-30 09:44:32 UTC

我想特別推薦這篇報導的原因很簡單:它寫得夠專業,而且專業得很「務實」。很多新聞只停在「刑事會不會成立、會關多久」,但對家屬來說,更殘酷也更現實的問題往往是:人走了,誰來負責把後果扛起來? 這起事件的核心爭點之一,就是受害者在台64快速道路上被丟包後發生死亡事故,刑事偵辦之外,民事上到底誰要賠,而且是不是要「連帶賠」這件事,才是大家真正該看懂的地方。 如果用「民事連帶賠償」的角度來拆,通常會看到幾個責任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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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張遺囑,最常引爆的不是傳承,是家族革命】

2026-01-29 16:26:52 UTC

今天我受邀到保經公司演講,現場我講到一段話,全場特別安靜: 很多家庭不是因為「沒愛」,而是因為「太想用愛解決一切」,結果把孩子推進戰場。 保經同仁最在意的,其實也不是法條怎麼寫。大家真正想聽的是:以律師的經驗,到底怎麼做,才不會讓一個家庭因為傳承而破碎? 我看過太多案件,長輩明明是想疼某個孩子,於是把「遺愛」寫進遺囑,以為是祝福,結果在家人眼裡卻變成「宣戰書」。遺囑一開示,那個被愛的人,瞬間成了眾矢之的;最後不是家人圍著餐桌吃飯,而是圍著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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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送友回程遇劫 學霸"靜默12分鐘後"成台64亡魂 涉丟包司機無前科! 認仍有疑點改列重大刑案⟫

2026-01-28 15:10:39 UTC

目前新聞多半提到,小黃司機是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但這個案件,法律上其實還有一個更嚴重、不能忽略的可能性。 ⌈如果⌋後續調查、監視器或證人證詞發現 司機是在明知役男還活著的狀態下 又明知對方酒醉、處於難以自我保護的情況 仍然主動將人拖下車 並把他留在快速道路這種高度致命的環境中 那麼問題就不只是「有沒有小心」 而是他對死亡結果的態度,到底是「沒想到」還是「知道可能會死,仍然放任」。 刑法上有一個概念,叫做「不確定故意」。 意思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死亡,卻仍然照做,並且對結果採取放任態度。 不是他想把人殺死到百分之百確定 而是他明知很可能會出事,卻選擇讓事情發生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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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四車輾過,真的都沒責任嗎?這起案件最殘酷的法律真相⟫

2026-01-28 14:48:33 UTC

很多人看到這起案件,情緒第一時間會轉向後面那四輛車。 「四車輾過,怎麼可能沒責任?」 這個直覺很自然,但法律的判斷,往往比情緒更殘酷。 先說結論。 四名駕駛的法律責任,不會一樣,也不會「每一個都一定有罪」。 關鍵只在兩件事。 誰造成死亡。 什麼時候造成死亡。 如果鑑定結果認定,第一名輾壓的駕駛,已經在那一次撞擊或輾壓中,造成被害人死亡,那麼死亡結果在法律上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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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Toyz出獄就一定被趕走?和篠崎泫結婚能逆轉?答案沒那麼甜】

2026-01-28 14:39:28 UTC

因為 Toyz 是香港人,所以很多人會問:他如果出獄,會不會被驅逐出境? 結婚不是「免驅逐保命符」,更不是「結婚就入籍」。但如果他真的和台灣人結婚,的確可能走「依親」的路線去申請居留或後續定居,讓他有機會繼續留在台灣。不過,移民署還是會把他的刑案、治安風險、居留資格等因素一起評估,所以不是結婚就自動留下來。 再來也有人幻想:如果 Toyz 在服刑期間結婚,是不是就能每個月「出獄7天」去過蜜月? 這也要打破迷思:台灣沒有那種「結婚就每月放你出獄7天」的蜜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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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剴剴案二審判決,為什麼沒有判更重?⟫

2026-01-27 09:28:49 UTC

剴剴案二審的判決跟一審維持是一樣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國民法官法就規定,二審的專業法官必須盡量尊重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如果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沒有特別意外的話,那二審基本上都是維持的。 所以本案呢,真正的關鍵點是檢察官為什麼要用凌虐致死來起訴,一審呢,為什麼用凌虐致死來判決,所以導致二審還是依照凌虐致死來維持原來的判決。主要原因是因為凌虐致死代表是只是想要凌虐他,並沒有想要他死亡,結果呢,不小心剴剴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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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醉客丟在快速道路上:這不只是過失致死,而是「遺棄致死」⟫

2026-01-27 06:29:52 UTC

有些新聞,看完會生氣。 不是因為悲劇本身,而是因為悲劇其實可以被避免。 凌晨兩點。 一個喝了酒的年輕人,搭上多元計程車要回家。 途中只是疑似踢到椅背,發生爭執。 結果他被趕下車。 不是在路邊。 不是在便利商店門口。 而是在台64線的內側車道。 快速道路。 車速快。 夜色深。 酒精在身上。 判斷力跟反應力都在下降。 把人丟在那裡,等於把他丟進一個「會死人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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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最卑鄙測速?其實不是距離問題,是「警告牌」有沒有跟上⟫

2026-01-26 15:00:03 UTC

最近很多人轉傳這則新聞: 車子剛通過宜蘭石城段的定點測速照相機,駕駛人看到警告牌、乖乖減速,小心通過。 結果一過照相機,油門才剛踩下去,立刻被後方的雷射槍掃到,又多一張罰單。 警方的做法是: 在「定點測速照相機後方」,再設一組移動測速(雷射測速)。 不少駕駛氣到說,這根本是「最卑鄙測速」。 但這件事,真的違法嗎? 先講結論 在定點測速照相機後方設置移動測速,本身不違法。 真正該被檢驗的,不是距離,而是「警告標誌有沒有依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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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免費春聯被賣到360元?其實轉賣實體未必違法,但拍照上架可能直接踩線!】

2026-01-26 02:53:49 UTC

中職會長蔡其昌印製、提供民眾免費索取的「台灣尚勇春聯」,竟被人拿到電商平台高價轉售,甚至一張開到360元,還賣出上百張。 我也提醒大家一個很多人會踩到的點: 「轉賣實體」跟「拍照上架賣」在法律上,差很多。 一、只把「拿到的實體春聯」拿去轉賣 除非發放方有明確載明禁止轉售或另有特別約定 單純轉賣實體本身,多半不會直接構成著作權侵害 但道德觀感與是否違反平台規範,另當別論 二、不只賣實體,還「為了販售而拍照或錄影上架」 這就可能落入著作權法的重製、公開傳輸等範圍 權利人可以主張侵權、要求下架、請求損害賠償 刑責部分,常見對應條文最重可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仍要看行為態樣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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