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剴剴案真的只是凌虐致死?還是故意殺人?】
【剴剴案真的只是凌虐致死?還是故意殺人?】
剴剴案三審定讞,保母姊姊被判無期徒刑,妹妹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案件雖然已經確定,但司法仍有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必須回答:
如此長期、反覆而殘酷地虐待一名毫無反抗能力的幼童,明知孩子的生命已經陷入危險,卻仍持續施虐、不予救治,究竟只是「凌虐致死」,還是已經構成「故意殺人」?
檢察官在審理過程中曾主張,本案應依故意殺人罪論處,並對保母姊姊求處死刑。然而,歷審法院均未採納,最後仍以凌虐兒童致死等罪判決。
這不只是刑度輕重的爭議,更涉及法院是否正確適用法律。
故意殺人並不以行為人親口說出「我要殺死他」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仍然繼續實施,並容任死亡結果發生,就可能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
一名僅一歲多、毫無自救能力的幼童,長期遭受綑綁、毆打、挨餓及各種不人道對待,身體狀況持續惡化。倘若施虐者已經知道孩子可能因此死亡,卻仍繼續凌虐或拒絕送醫,法律上是否仍只能評價為「凌虐致死」,確實值得進一步檢視。
依《刑事訴訟法》,刑事判決確定後,如案件審判違背法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所謂違背法令,也可能包括法院在其已認定的事實基礎上,錯誤適用法律。
法院認定的行為事實,是否已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如果事實上已經構成故意殺人,卻仍適用凌虐致死的法律規定,就可能涉及適用法條錯誤,應由檢察總長評估提起非常上訴。
當然,非常上訴並不是第四審,也不能單純因為社會認為判得太輕,就重新調查所有證據。最高法院原則上仍須以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審查法律適用是否違誤。
剴剴案不只關係到兩名被告的刑責,也關係到未來所有兒虐致死案件應如何評價:
當施虐者明知孩子可能死亡,仍持續施虐、拒絕救治,法律究竟還要將它視為單純的「凌虐造成死亡」,還是應正視這可能就是故意殺人?
案件可以定讞,但法律適用的疑問不能因此被掩蓋。
檢察總長可以審慎評估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對故意殺人與凌虐致死的界線,作出更清楚的法律判斷。
因為司法不只是在審判一個案件,也必須為下一個可能遭受虐待的孩子,留下明確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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