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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刑事案件

【刑事】【郭書瑤撕掉一張公告,可能換來一張刑事傳票;公開一段監視器畫面,也可能讓管委會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2026-09-05 08:05:21 UTC

郭書瑤遭指控積欠管理費、堆放大量包裹,甚至取下、撕毀社區公告。後來她不滿監視器畫面出現在媒體上,反告管委會副主委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罪。 最近北檢作出不起訴處分,但這件事並不代表「監視器畫面可以隨便公開」,而是因為檢察官認為,副主委調閱畫面是為了查明公告消失的原因、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而且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副主委把畫面交給媒體。至於妨害秘密罪部分,則是在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並不是法院認定公開監視器畫面一定合法。 這件事情有兩個法律重點,值得所有住戶及管委會注意。 ① 公告不是想撕就撕 管委會製作並張貼的公告,仍然是屬於管委會或全體住戶的物品。 如果有人故意將公告撕破、揉爛或破壞到無法繼續使用,並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仍須由管委會或有告訴權的人依法提出告訴。 不過,如果只是把公告從資料夾抽出或暫時取下,公告本身並未毀損,也沒有失去效用,就不一定成立毀損罪,仍要依實際行為及證據判斷。 實務上,如果這類案件到了我們手上,站在管委會立場,第一步就是保全原公告、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資料,再評估是否提出毀損告訴。 ② 監視器是為了管理,不是為了公審 社區基於維護安全、確認公共設施受損或處理住戶爭議而調閱監視器,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目的。 但是,「有權調閱」不代表「有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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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女員工迷昏,真的只是開玩笑嗎?】

2026-09-05 08:03:55 UTC

藥師把不明藥物放進女員工的水壺,如果目的是讓她昏睡、失去反抗能力,再趁機性侵,可能構成「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這個罪的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雖然可以減輕,仍然是非常嚴重的犯罪。 但「下藥」不會自動等於「性侵未遂」,檢察官還要證明兩件事: ①下藥時就具有性侵意圖 ②行為已經進入性侵犯罪的實行階段 哪些證據可能證明他的真正目的? 藥物的種類與濃度、下藥時間是否接近打烊、現場是否只剩兩人、女學生頭暈後他為什麼不叫救護車,反而提出要載她回家,以及過去有無不當碰觸、性暗示、手機搜尋與通訊紀錄。 一句「開玩笑」不是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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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偷拍300多人,為什麼檢察官求刑可以到16年以上?】

2026-08-30 05:41:36 UTC

醫美診所裡面,你可能要脫衣服、敷麻藥、做雷射。 正常人走進去,根本不會想到,自己的一舉一動可能正在被針孔攝影機拍下來。 光澤醫美偷拍案,新北地檢起訴9人。目前清查雙北8家分店,被害人已經超過300人,甚至還有未成年人。 很多人看到新聞第一個問題是: 「偷拍而已,為什麼檢察官可以求刑到16年以上?」 其實真正嚴重的,不只是一台針孔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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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別把自己的信仰,潑到別人的國寶上

2026-08-24 06:15:42 UTC

暑假這段時間很多台灣人到日本旅遊,我前陣子也才剛去大阪。 所以看到奈良藥師寺的國寶「佛足石」,竟然遭一名台灣女子潑灑液體,我第一個感覺其實不是刑責,而是: 怎麼會有人做這種事情? 真正讓我意外的是,她向警方供稱,自己會對「感動的東西」潑油祈禱,所以認為自己應該也曾對佛足石潑油。 可是我想了一下。 我們在台灣走進寺廟,會因為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同,就跑去對神像潑油嗎? 走進教堂,會對著十字架潑油嗎? 我想絕大多數人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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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掃地機器人抓到老婆外遇,老公告贏50萬,自己卻被判5個月?】

2026-08-19 07:00:12 UTC

老公懷疑老婆外遇,利用家裡掃地機器人的攝影鏡頭,拍到老婆跟第三者在屋內親密互動。 他拿著這些影片去打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官司,法院認定外遇事實成立,最後判老婆與第三者賠償50萬元。 照理說,抓姦成功、官司也贏了,事情應該就結束了吧? 結果沒有。 老婆反過來拿同一批影片提告,最後老公竟然被刑事法院判刑5個月。 很多人第一個反應一定是: 「奇怪,掃地機器人本來就放在自己家裡,拍到家裡的畫面,也叫偷拍嗎?」 這個案件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要先講清楚。 法院主要不是用我們過去熟悉的《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來處罰,而是用《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差別就在「性影像」。 依目前公開的判決報導,老婆跟第三者有穿衣服、擁抱或親密互動的畫面,並沒有因為這樣就被認定成立這個犯罪。 真正出問題的,是掃地機器人後來拍到了老婆裸身、更衣等涉及性隱私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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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你以為孩子年紀小、不敢反抗,事情就永遠不會曝光嗎?》

2026-08-19 01:04:10 UTC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有些人以為,小孩子不懂得反抗、不敢告訴父母,只要過了幾年,事情就會被忘記。 但他忘了,時間可以讓證據變少,卻不一定能把真相完全抹去。 2013年,一名國二女學生跟著花式滑冰教練前往日本移地訓練。依照媒體報導,教練涉嫌趁著三人同房時,將手伸進女學生衣服裡,撫摸她的胸部及下半身。 當時女孩不敢大叫,也不敢反抗,只能背對著教練低聲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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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岳母房門釘死再放火,只因沒燒死人,僅判8年?》

2026-08-13 15:21:20 UTC

中視新聞報導:他先連打岳母20多個耳光。 隔天趁岳母午睡,把房門用鐵鎚、釘子釘死。 發現岳母正鑿洞求生,他竟將紙張浸泡汽油,點燃後從門洞塞進房內。 這不是一時情緒失控,而是一連串有時間思考、準備及實行的殺人行為。 更何況,他還曾傳訊表示:「本來昨天晚上就想把她幹掉了」、「沒把人燒死我不甘心。」 他想殺的不是素不相識的陌生人,而是每天同住一個屋簷下、自己妻子的母親。他利用岳母午睡時封住房門,再把房間變成逃不出去的火場。 若不是妻子及時發現,要求他趕快滅火,他才拿出滅火器撲滅火勢,岳母可能真的會被活活燒死。 二審跟一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引起許多人質疑:難道只因岳母沒有被燒死,被告就能獲得這麼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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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

2026-08-11 09:46:21 UTC

如果有人拿刀朝你走過來,你能不能打他? 當然可以。 但真正麻煩的是: 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台中日前發生一起行車糾紛。 依目前媒體報導,一名男子在中清路二段與另一名駕駛發生衝突,雙方在街頭爆發肢體衝突。 網路流傳的影片中,可以看到男子最後遭到駕駛重擊倒地,嘴巴、耳朵出血,現場甚至傳出: 「拿刀?」 男子送醫後住進加護病房,搶救5天後仍宣告不治。 原本可能只是傷害案件,現在人死了,法律問題完全不同。 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 「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答案是: 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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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醫師把父親的兩顆眼球交給我,卻等不到加害者道歉》

2026-08-11 01:32:03 UTC

醫師不是拿照片給他看。 醫師交到他手上的,是父親被挖出的兩顆眼球。 一年多過去了,他等到一紙14年6月的一審判決,卻仍然等不到一句道歉。 中天新聞報導,2025年4月,新北市雙溪區一名連姓男子,因為鄰居長期將糞水排放到住家周圍,向環保局提出檢舉。 隔天,簡姓鄰居懷疑自己上廁所時遭到偷窺,雙方發生爭執。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簡男持水果刀攻擊連男頭部、臉部及上半身;刀子掉落後,又拿石塊重擊對方頭部,最後將連男的雙眼挖出。 連男雖然撿回一命,卻從此失去視力,腦部也遭受重創。直到現在,連最基本的吃飯、如廁、站立及行走,都需要家人照顧。 今年父親節,兒子寫下那段始終揮之不去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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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廁所生產、房內藏屍七天:19歲女大生究竟經歷了什麼?》

2026-08-09 13:41:44 UTC

房間裡飄出異味,才揭開一個19歲女大生藏了七天的秘密。 但法律第一個要問的,不是她為什麼藏了七天,而是男嬰出生時,究竟有沒有生命。 台北文山區一名19歲女大生,自稱在家中廁所產下男嬰。她發現孩子沒有呼吸心跳,便用衣物包裹,留在房間裡。 直到七天後出現異味,她才向家人坦承並前往派出所報案。 檢方以殺人罪聲請羈押,真正死因仍要等待解剖確認。 很多人看到「藏屍七天」,心裡已經先判她殺人。 但藏屍,不等於殺人。 本案最重要的問題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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