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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觀點|王文洋風波中的孩子:誰來保護無辜的生命?】

2025-06-17 14:48:51 UTC

【律師觀點|王文洋風波中的孩子:誰來保護無辜的生命?】
在王文洋「與人妻性交易還生子」延燒之際,輿論多聚焦在「合約金額不一」、「隱私曝光」、「委任聲明」等表層話題,但我們若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真正應該被討論的,是那位尚未確立父子關係、甚至可能法律上連生父都認不得的孩子。
雖然媽媽跟王文洋之間也簽署合約要拿掉小孩,但媽媽仍然將小孩生下來可能因此違約,但王文洋跟媽媽之間簽的合約,有可能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因此會無效,媽媽不用負擔違約責任。 2.小孩的扶養費用,小孩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來告爸爸王文洋來要這筆錢 3.媽媽生下小孩的時候因為有丈夫,因此小孩法律上的爸爸,會是媽媽的丈夫,因此,小孩必須要先去否認他的爸爸是媽媽的丈夫,還要去訴訟確認王文洋才是她的生父,這樣才能跟王文洋要扶養費。

第一、合意墮胎契約可能違法無效。
即便當事人(女方與王文洋)簽署了拿掉孩子的契約,但女人違約生下這孩子,是否要支付違約金?這類涉及人身自由、胎兒生命的合約,若違反《民法》第72條所稱之「公序良俗」,恐被視為無效。合約無效,違約責任自然無從談起,也不用支付違約金。

【不是所有寫在紙上的契約,法律都會認帳。】

第二、小孩的扶養費用,小孩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來告王文洋要這筆錢。
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權,即使是在爭議中誕生的孩子,依《民法》第1084條,可由孩子本人對生父提起「扶養費」請求,這是孩子的獨立權利,就算母親放棄孩子的扶養費,孩子也可以單獨主張。

【孩子的出生,也許是大人的意外,卻從不是法律的遺漏。】

第三、法律上的父親,未必是真正的生父。
若女方在婚姻中懷孕他人的孩子,根據我國《民法》第1063條,孩子的法律父親推定為女方的丈夫。若要認王文洋為父,孩子必須先提起「否認父子關係之訴」,再經「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或是「認領之訴」,才能向王先生主張法律上應盡的責任。

【在法律的世界裡,親情要靠血緣證明,責任得靠訴訟確認。】

這不只是八卦、也不只是財富分配的戲碼,而是關於一個孩子的身分與尊嚴。新聞中的成年人各有代理人發聲,卻沒有人為孩子說話,而在法律的眼中,他才是最需要保護的那個人。
孩子無辜,卻身陷大人的協議與算計;

而我們的法律,正是要確保:再複雜的成人世界,也不該遺忘孩子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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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劉韋廷律師#王文洋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vOlzu1UXw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