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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四車輾過,真的都沒責任嗎?這起案件最殘酷的法律真相⟫

2026-01-28 14:48:33 UTC

四車輾過,真的都沒責任嗎?這起案件最殘酷的法律真相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pB-8Zkq-RP4

 

很多人看到這起案件,情緒第一時間會轉向後面那四輛車。

「四車輾過,怎麼可能沒責任?」

這個直覺很自然,但法律的判斷,往往比情緒更殘酷。

先說結論。

四名駕駛的法律責任,不會一樣,也不會「每一個都一定有罪」。

關鍵只在兩件事。

誰造成死亡。

什麼時候造成死亡。

如果鑑定結果認定,第一名輾壓的駕駛,已經在那一次撞擊或輾壓中,造成被害人死亡,那麼死亡結果在法律上已經發生。

從那一刻開始,後面再發生的輾壓行為,法律評價就完全不同。

因為在刑法的世界裡,後面三名駕駛面對的對象,已經不是「活人」,而是「屍體」。

而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屍體」。

也就是說,如果後面三名駕駛是在夜間、快速道路、高速行駛、視線不良的狀態下,來不及反應而發生輾壓,沒有故意、沒有明知是人仍刻意撞擊,那麼在刑責上,反而有可能不成立犯罪。

這個結果聽起來很冷血,但它正是刑法對「因果關係」的極端要求。

當然,事情也不一定這麼單純。

如果鑑定顯示,第一名駕駛並未立即造成死亡,而是數次輾壓共同造成致命結果,那相關駕駛就可能一起構成過失致死。

另外,只要有駕駛在撞擊後,明知發生事故卻未停車、未報警、未救助,就可能另外成立肇事逃逸,讓後面的車輛又發生撞擊,刑責會大幅提高。

這也是為什麼你會看到,有人被交保,有人沒有,有人被列為被告,有人只是關係人。

不是法律偏心,而是法律只處罰「能被證明的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我一再強調,這不只是一場車禍,而是一個關於保護義務與放任死亡的刑法案例。

有些悲劇,不是誰開得快。

而是誰先選擇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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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情緒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