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借錢驗資,三天後再把錢還回去?這種二十年前的招,真的不要再用了》
《借錢驗資,三天後再把錢還回去?這種二十年前的招,真的不要再用了》
看到詹姆士因為公司驗資問題遭到起訴,我其實第一個反應是:
怎麼現在還會有人這樣做?
因為這種「借錢來驗資」的做法,大概在二十多年前,台灣真的非常常見。
以前公司設立時,需要登記資本額。
問題是,有些人想設立一間資本額300萬、500萬的公司,但自己手邊根本沒有這麼多錢。
那怎麼辦?
當時甚至因此衍生出一種專門做「短期資金調度」的生意。
很簡單。
有人先借你300萬、500萬,把錢匯進公司的籌備帳戶,讓存摺上看起來真的有這筆錢。
接著拿這個帳戶資料去給會計師查核,證明股東好像真的有出資,公司也真的有這些資本。
等到公司登記完成,三天、五天之後,再把這300萬、500萬原封不動匯回去。
你付的,就只是幾天的利息或手續費。
所以二十多年前,這種事情真的不少。
但問題就在於:
這並不是真正的出資。
如果股東根本沒有實際繳納股款,卻用文件表示已經收足;或者只是暫時把錢匯進去,登記完成後又立刻把股款拿回去,就可能涉及公司法第9條所處罰的虛偽出資問題。
而且這種案件有一個特色:
非常容易留下證據。
帳戶今天突然匯進300萬。
隔幾天公司完成登記。
然後300萬又全部匯出去。
當然,法律上最後還是要看這筆錢的真正性質、資金用途以及是不是確實存在虛偽出資的犯意,不能只看到資金進出就直接定罪。
但是如果事實真的是:
「我只是借這筆錢進來給會計師看,驗完資就還回去。」
那這在法律上真的非常危險。
二十多年前,就是因為這種案件太多,後來陸續被大量查辦。
甚至有些專門提供這種短期驗資資金的人被查到之後,過去曾經協助過哪些公司,可能全部順著金流一路被查下去。
所以到了今天,我們在處理公司設立、商業登記時,只要聽到有人說:
「我現在沒有錢,可不可以先借500萬進來驗資,過幾天再還?」
大概第一個反應都是:
**不可以,千萬不要。**
因為這不是什麼新的法律灰色地帶。
這是一個二十年前就已經有很多人踩過、也有很多人因此出事的老地雷。
所以看到詹姆士這次的新聞,我真的會有一點「頭上三個問號」。
怎麼這麼多年過去了,還會有人用這種方式處理公司的資本額?
更麻煩的是,公司今天大家感情好,可能什麼事都沒有。
但只要有一天股東翻臉、合作夥伴鬧翻、經營權發生爭議,當年的存摺、帳冊、匯款紀錄一翻出來,十年前的事情都有可能重新被檢視。
所以這則新聞真正值得提醒大家的,不是哪一個名人出了事。
而是:
不要為了讓公司的資本額看起來比較漂亮,去做一個可能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的安排。
公司資本額可以依實際能力規劃。
但是假的出資,不會因為只借三天,就變成真的。
這種二十年前大家就已經知道很危險的事情,真的不要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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