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 勞工的怒吼~公司不能隨便解僱我!
2017-04-20 23:43:56 UTC
A從民國89年任職B公司擔任工程技術人員,94年升任課長,惟B公司於96年間突然將A的職位降為主任,後於97年以B公司95年及96年二年均虧損為由,通知A於97年4月起終止勞動契約。A無法接受B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請求給付未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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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從民國89年任職B公司擔任工程技術人員,94年升任課長,惟B公司於96年間突然將A的職位降為主任,後於97年以B公司95年及96年二年均虧損為由,通知A於97年4月起終止勞動契約。A無法接受B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請求給付未給付之薪資。
继续阅读2017-04-20 23:42:27 UTC
A先生於B人壽保險公司任職擔任區經理,因轄下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遭B公司逼退,B公司並以A先生是該業務員主管為由以預扣A先生薪水之方式填補遭挪用之保費。A先生並以B公司違反勞基法預扣薪資為由終止契約並向B公司要求資遣費,B公司則以A先生為保險從業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為由抗辯之。
继续阅读2017-04-20 23:37:48 UTC
X為一家傳統小公司,員工人數約30人,非常照顧員工,然而某日卻被法院通知遭訴請給付薪資,原來是96年離職的業務員,向法院寫了訴狀要求給付民國93年、94年短發的年終獎金跟薪資共四十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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