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 借人地址開公司 人去樓空你負責 - 表見代理責任
2017-04-20 23:43:00 UTC
A公司為半導體零件大廠,97年年初兩名詐欺犯借用B公司主動連繫A公司表示欲向其購買電子零件,由A公司業務前往拜訪接洽後開始交易。兩名詐欺犯為取信A公司,前4次交易銀貨兩訖,取得A公司信任後,便開始要求A公司給予較長的付款期限,並且大量向A公司訂購貨品, A公司業務於97年11月再度前往拜訪時發現兩名詐欺犯人去樓空,僅留下B公司負責人D先生,B公司負責人D先生並出面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也是遭兩名詐欺犯借用B公司名義與A公司交易,對於積欠A公司貨款一概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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